
本报讯 (记者 刘少伟) 停止的图片是怎么变成动画的?没有琴弦也能弹奏出美好的乐曲?这些形似奇特的现象背面隐藏着怎样的科学知识?近来,由汾阳市科协举行的“科技服务科普惠民”大篷车巡展走进汾阳市栗家庄中学,给孩子们送来了集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参加性于一体的“科普套餐”,让学生们近距离感触科学技术的奇特魅力,激起了我们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热心。
此次巡展环绕科学实验、科普知识等25件展品和24块3D展板组成,展品触及力学、光学、数学、物理等内容。活动现场,同学们积极参加体会,在科普展品前或驻足观看,或着手操作,有的在调查动画的原理,有的在测验手眼和谐才能,有的在用小球研讨力学原理……我们在着手动脑的过程中开阔了视界,激起了探求科学的爱好。
据了解,“科普大篷车进校园巡展”是由汾阳市科协安排的一项科普活动,旨在为师生们参加科普、了解科普、支撑科普供给一个杰出的渠道。力求经过科普活动,进一步开辟青少年思想,激起青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爱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状下要诞生这样的政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由于处于美国阴影下,甚至连称得上有外交手腕的人才都没能培养出来,这是相当危险的。而且社会上还存在许多抱有诸如“事实上自卫队就是存在的,宪法不是应该与此相符吗?”、“就算条款变更了,各个行动还是要在国会决定,不可能那么容易就发生战争。”这类想法的人。可是,真的是这样吗?这里我不妨随便说几句。
日本战败的1945年、即昭和20年8月,我还是个国民学校四年级的学生,大概是9岁快10岁的年纪。我出生是在满洲国建立三年后的1935年,很快就要爆发中日战争,接着就进入太平洋战争年代。9岁这年我遭遇了人生的最大事件——空袭。
6月29日拂晓,我所住的冈山市遭遇了B29轰炸机的空袭,市区大半部被毁。我是兄弟七人中最小的一个,父母和其他五个孩子在一起,而我和比我大六岁的小姐姐却和家人失散了。我们向往市中心跑去的途中,头顶上下起了火雨,街上的屋子烧起来了,最后燃成一片,我们被包围在中间,切实体验到了什么叫无处可逃的境地。姐姐还被燃烧弹中混杂的中型炸弹的碎片击中昏迷了一阵,两个人都以为就算在这里丧命也没什么奇怪的。后来总算逃到流经市中心的旭川,天空下着黑色的雨,震动一直到早上都没有停。那时父亲是中学校长,他把家人丢在一边先冲到城里的学校去保护奉安殿的御真影,也就是天皇、皇后的照片。除了让御真影避难,还要管学校的灭火工作。可是最终冈山城的天守阁也好学校也好,全都烧毁了。我和姐姐在和其他兄弟团聚前还去了我们被烧毁的家,一路上走过的地方都被烧成一片荒野,尸横遍野,看得人止不住地颤抖。当初因害怕没有进的防空洞里面也有很多人被活活蒸死烤死。家门前的沟川还有好些被水淹死的人。这样恐怖的经历再也不想体验第二次。
我出生的头十年都是在战争中度过。之后,从10岁开始到70岁的60年间,享受了和平的时光,对此我打心眼里感激。实在是很幸运。
这样的时候人往往会意识不到,到底是托了谁的力量,到底应该感谢谁,才有了这样的和平?我是日本人,当然会觉得是托老天保佑,但是第一应该感谢的,还是宪法第九条。
日本被占领,在和谈后冲绳仍然成为最大的军事基地。驻扎在日本本土的美军在东亚发动了两次大规模的战争,分别是1950年的朝鲜战争和1965年的越南战争。不仅如此,还以军事援助为由大量分发武器。在这期间,日本虽然紧随美国之后,并且以冲绳的牺牲为代价最大限度协助了美国的战争,但是日本国民最终基本是没有被拖入战争中,这一切是由于有宪法第九条的存在。
所以现在美国想要把躁动的日本变成能够直接进行战争的国家,宪法第九条就成为了障碍。而那些紧跟在美国后面,以为不如此就无法立国的家伙们,就要求修修宪法第九条。这不也正是策划让国民再次陷入流血的可能性的危险中吗?
日本动画区别于海外的一大特征,就是描写了爆炸、战争末期等的悲惨经历。再也不要让这样悲惨的事重演,再也不要让战争发生,许多动画都致力于向孩子们传达这样的反战和平的理念。我认为这是很有意义的使用动画的方法。我的《萤火虫之墓》可能也被看做是这样的作品之一。
不过我在制作《萤火虫之墓》之前,以及到现在也是一直认为,如果要说真正意义上的反战,这样的动画还不能说是很有效的。要知道战争到底有多悲惨,不用说回顾过去,看看现在的新闻也能知道的。但是,无论哪场战争,都不是在开始时候就觉悟到会陷入多悲惨的情况而开始的,就像美国的越南战争和这次的伊拉克战争一样。
现在有必要唤醒的记忆,不是战争末期的悲惨,而是战争开始时期的情形。之前还保持怀疑态度的人们以及大多数的知识分子,在战争开始后,就只能希望日本战胜,从而开始站到了协助政府的一边。包括社会名流在内的所有人,都让自己的知性和理性陷入沉睡状态,一味祈求日本战胜。这当然也可以推脱到被虚假的情报的欺骗了、在那种氛围下没办法反对等种种理由,但这些都是马后炮。太平洋战争开战时我年纪还小,还不能说很明白事态,但还是可以感觉到大多数人是打心眼里支持战争的。此前的中日战争也是如此。那时的战胜旗、灯笼,都不是被强迫的,而是大家很高兴自愿去参加的。也就是说人民是支持战争的,像喝醉一样感动的。还有比这更恶劣的,就是当时多数日本人所共有的对亚洲人民抱有的优越感。
如果现在日本被卷入到包括以反恐为名义的战争中去,并产生了牺牲者,就非常有可能出现和六十年前战争中同样的,甚至比以前更热烈的,让许多人不由自主去期待日本这个主人公胜利的情况。我不能不有这样的担心。原因主要在于如今的许多电影也好书也好,都以让读者流泪为价值标准衡量的。简单的说,也许因为人平时都是处于心灵空虚干涩、孤立无援的状态,只有通过为主人公加油,希望他能发展顺利,以此感动自己,或者说让自己流泪。奥运会之类大概也是起这种作用。
但是,战争不是电影,进展是否顺利不是取决于加油的热情的高低,而是冷酷的现实。而且和当下巧妙的电影处理手段不同,战争中无能的当政者是不会有什么好作为的,只会败战连连,伤亡惨重,还无法停手,最终只能让国民去直面玉碎、原爆、空袭、遣返、扣留、乃至冲绳长期占领等悲惨现实。
战争一旦启动就无法停止,只会陷入泥潭,想踩刹车都没办法。持有异见、有可能改变方向的少数派都给关在牢房里了。于是出现了诸如大和魂、歼敌到底、一亿火玉、本土决战、神风起扬等,云云种种的口号。现在回头看简直是愚蠢,只是那时大家心里都有希望日本获胜的朴素愿望,正是这种愿望支持了当政者搅乱世态的非理性言论。比如“非国民”这个词,并不是非常高等警察的专用名词,一般人也会说“你这家伙到底还是不是日本人啊?难道日本输了也无所谓吗?难道你不希望日本获胜吗?胆小鬼!”,诸如此类的话。说出底气不足的话就会被当做“非国民”。当被问到“难道输了也无所谓吗?”时,基本上没有人有勇气说出“输也没关系,不,还是早早投降更好。”这样的话。这也是意料之中的。
与从前的战争时代相比,如今有什么不同呢?当然差别还是很大的。但是大家都让自己的理性沉睡着,一边看电影一边期待进展顺利,被填充、被感动流泪。这样的精神情况和战争的前半段时期是很类似的。现实和电影是不同的。现实无法停止,有很大的可能性变成深陷泥潭的状态。北京奥运会的棒球比赛上,当日本队几乎注定败北的时刻,直播的节目主持人像代表大家心声一样喊出了“这次是一定不可以失败的!”这样的话。就在他这么叫之后,日本队的失败已成定局。这样的主持人就是典型的日本人代表。
我们是否有办法踩下刹车停止这种丢人的模样?是否有办法让知性和理性不要陷入沉睡状态?
这面高举的理想主义旗帜,与当前日本事实上正在走的道路之间有着很大的裂缝。但是,正因为有了第九条的存在,战后的日本虽然处于对美国的附属状态,却没有陷入战争中。此外,和过去侵略过的亚洲各国之间也没发生过度紧张的状态,我认为这些都应该好好反思的。正因为理想和现实之间有矛盾,所以才需要更加多的人唤醒自己的知性,只有这样才可以踩住刹车,不至于陷入泥潭。在理想和现实的矛盾面前,没有比选择舍弃理想的处理方法更愚蠢的了。失去制动力的话,向低劣的现实主义的不好方向滑落的危险性就很高了。日本国民拥有的制动力恐怕是比起现在恶劣过分的美国还要不如。日本历史上就倾向于排除异己、奉行全员一致主义,在民主主义、容忍异见的程度上,还有认同其他和自己不同的人的行为的程度上,都远比美国逊色。处在多数派中才会觉得安心,对欺负人的现象视而不见的孩子也慢慢变得多了,由此看来,现在的体质也是全然没有变化。看看自民党议员对小泉的靖国神社参拜以及邮政民营化的反应也是如此。很遗憾,对于奉行集体主义的我们来说,拥有的正是制动力不足,容易滑向泥潭的体质。现在的小泉内阁也是,只会拖泥带水,被美国牵着鼻子走,更不可能踩刹车。
如果第九条被取消之后,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我认为,这是对那些想要宪法能和现实整合、更符合现实的人一定要思考的问题。
以上的文章是2006年在练马的九条之会(注1)上的发言稿。那之后已经有七年了。在这期间,最右翼的安倍晋三进行了教育基本法的改恶(注2)(我是这么认为的),又确立了令人怀疑是否为修宪做铺垫的国民投票法。鸠山政权在普天间基地转移问题上失败了,而自民党长期执政期间对美的从属状态是如何进退两难也是有目共睹。海外派兵和武器输出同样也增加。面对前所未有的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福岛第一核电站泄露事件的反应,以及对此的不负责报道,叫人不由想起六十六年前陷入战争泥潭却不负任何责任的参谋本部以及大本营的发言。拖泥带水的情况又出现了。之后自民党在众议院选举获得压倒性胜利,而且安倍又重返首相宝座,就更令人惊讶了。
安倍这个人,就不肯承认大日本帝国对近邻国家的侵略是“侵略”这一点上,不难得知他是个无法推动与中国和韩国的友好关系的危险人物。这次,安倍提出的宪法第96条修改方案,就连自民党老资格的参议员们和修宪派的学者等也都提出了反对的声音,虽然最近总算是消停些了,可是不能不让人觉得这也太愚弄国民了。
正如大家所知,宪法具有能改变政权的力量,所以不是随随便便可以修改的。第96条规定,除非两院的三分之二赞成,否则不能发议修宪。但是修宪是安倍这个人多年的夙愿。一句话,他希望把宪法改成像战前那样让“国民更容易服从国家”。不仅仅是第九条,只要读读去年自民党提出的修宪案(注3)就知道了。近代立宪主义中,宪法是国民为避免权力被滥用而确立的基准。但是,安倍这个人和自民党认为的宪法却正好相反,把国民和国家的位置颠倒了。但是要获得众参两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绝非易事,就算想修宪,三分之二这座墙壁也挡住了他们。
但是的失政和小选区制造成了自民党在众议院逆转地获得了大量席位。因为经济问题上的投机,人们对安倍政权寄予很大期望。只要不露出破绽,在参院选举中获得压倒性胜利也是有很大的可能性的。利用这个机会修宪当然好,但是一个个条文的审议也相当耗费时间,不了解什么时候安倍的人气会跌下来。既然这样就想出了个一网打尽的办法。借用现在三分之二的势力,让修宪条件从三分之二降到半数,难度就不可思议的降低了。以后只要超过半数就可以自由的篡改条款了。真是好主意!何时下手?还不赶快趁现在!
可见此人动歪脑筋倒还挺有一套。他还公然说什么日本的修宪要比其他几个国家难很多,简直是弥天大谎。比如美国的修宪程序就比日本更加严格(注4)。
如果期待自民党擅长的建筑工程投资拉动增长战略,在参议院也让自民党获胜的话,这个人就要更加得势了。自民党和它的周边政党依附得势者的情形在小泉当政时候就见识过了。之后,此人肯定要提出第96条的修订方案。因为这可是了不起的好主意啊。
注1:九条之会:指2004年,为了守护宪法第九条,使之成为日本面向世界的骄傲,井上夏、梅原猛、大江健三郎、奥平康弘、小田实、加藤周一、泽地久枝、鹤见俊辅、三木睦子等9位文化人发起了九条之会。与此相呼应,在住练马、赞成九条之会的人们也发起了练马九条之会。高畑勋也是发起人之一。
注2:安倍的第一届内阁把教育基本法列为最重要的法案。现行的教育基本法是由1947年发布实施的教育基本法修订而成,于2006年公布实施的。现行的教育基本法的序文与此前版本相比较,前教育基本法侧重于“个人权利的尊重”,而现行教育法则明确写着“个人的尊重以及公共精神的尊重、传统的继承”,强调对公共性的重视。也就是说现行版本的结构里以“道德心”、“公共的精神”等词语束缚了自由。同时还添加了“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培育传统和文化的我国和乡土”,即所谓“爱国心”的条款。
注3:2012年4月,自民党发表了对日本国宪法做全面、本质性变更的宪法修正案。立宪主义、权利与义务、个人的尊重、公共的福利等支持自由生活的概念都有了大幅变更。宪法本来是为保障基本的人权而束缚国家权力的东西。现行的宪法里有“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的条款,自民党的修宪案却只写着“全体国民必须尊重宪法”。关于国旗、国歌,修宪案第3条规定“以日章旗为国旗,以君之代为国歌。”、“日本国民必须尊重国旗与国歌”。(现行宪法中没有这样的条款)。关于公益以及服从公共秩序义务方面,修宪案第12条规定,“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必须自觉自由和权利是与责任和义务相伴随,不可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明确追加了自由与义务相伴的条文。(现行宪法第12条相关部分为“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此外,现行第13条规定“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修宪案则写成“全体国民都作为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即将“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修改为“全体国民都作为人而受到尊重”,削减了一个“个”字。在安全保障方面,现行宪法规定了战争的放弃(第9条第1项)、战力的不保持(第9条第2项的前半段)、交战权的放弃(第9条第2项的后半段),自民党修宪案保留第9条第1项,彻底删除了第9条第2项原有内容(战力的不保持、交战权的放弃。),并第9条第2项改为“前项规定不可妨碍自卫权的发动”。在自民党的“日本国宪法修正草案Q&A”里,还能够正常的看到这个自卫权包含了集体自卫权,也就是说使集体自卫权、交战权、武力行使权的认可成为可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视情况也包括了与同盟国美国共同参战的可能性。第9条第2项,规定了第1项可以保留国防军,第3项则写明“国防军在执行第1项所规定的任务活动以外,还保有在法律限定前提下,为保持国际社会和平和安全,参与国际协调活动以及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国民生命以及自由的活动的权利。”,将自卫队明确表明为国防军。为了让这个流程获得公明党等的理解,菅义伟官房长官就规定了宪法修正的提案条件的第96条的修正相关,以修宪为着眼点提出“环境问题在制定宪法当初还没有显现,因此不是应该将环境权放入宪法吗?”这显然是为了获得大家的赞成故意迎合挑出的案件。
注4:关于修宪,美国规定必须有上院、下院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同时必须得到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承认。法国规定除了各院过半数的赞成以外,还要两院合同会议的五分之三以上赞成,另外还规定了国民投票的程序。德国要求联邦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并还要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韩国也要国会三分二以上赞成以及国民投票。实际上各国都设定了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日本修宪的程序有特别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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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居住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居住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和供热专项计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筑设计企业编制的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不再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进行节约能源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完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理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依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总市值除以全年预估净利润,例如当时一季度净利润1000万,则预估全年净利润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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